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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幕下的猎犬
时间:2023-07-1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在男子的命令下,两只猎犬在夜幕中发疯似地朝一只逃命的野兔追去。不久,男子满意地下车,将猎犬嘴里的猎物装到摩托车后面的笼子里。

小威(化名),家住商水县张明乡,自幼“爱”狗,一年前专门购买了两条细狗勤加训练,每当夜幕降临,摩托车、探照灯和猎犬成了小威的标配,游走在村庄周边疯狂捕猎。





数月前,公安机关接到群众举报,称一男子驾驶摩托车驱使其驯养的猎狗捕猎野鸡、野兔等野生动物。公安机关根据线索很快将小威抓捕归案,并在其家中冷藏箱中查获野鸡36只、野兔8只、黄鼠狼49只、刺猬15只。经鉴定,小威猎获的野鸡、野兔、黄鼠狼等“三有”保护动物,价值5.3万余元,已经涉嫌犯罪。





该案移送审查起诉后,商水县人民检察院成立刑事+公益诉讼专案组,对小威非法猎捕宰杀陆生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行为,以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罪,对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公诉。

2023年7月18日小威在商水县人民法院通过网络直播公开受审。小威在法庭上认罪认罚:“我对自己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破坏生态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深感悔恨,希望大家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法律,不做任何违纪违法的事情。” 7月19日,小威积极缴纳了5万余元的生态资源修复费用,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道歉。





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完善公益诉讼制度”。商水县人民检察院在学习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中,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依法能动履职,坚持用法治力量守护生态系统多样性、物种多样性和基因多样性,为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贡献检察力量。



检察官寄语:树立起保护野生动物的意识,共同爱护环境,一起维护自然生态平衡,共护生物多样性。


相关法律规定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款规定,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12号)第八条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以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价值一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项规定以外的其他陆生野生动物价值五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同时构成非法狩猎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以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罪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义务。禁止违法猎捕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向有关部门和机关举报或者控告违反本法的行为。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机关对举报或者控告,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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