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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按规定时间报到 撤销缓刑!
时间:2023-08-0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日前,商水县人民检察院在社区矫正检察中,发现一名罪犯拒绝接受矫正,依法向司法行政部门发出收监执行检察意见,最终该罪犯被撤销缓刑,有效维护了刑罚的严肃和法律权威,确保社区矫正活动规范有序开展。


基本案情

01


杨某系商水县郝岗镇人,2023年6月13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当日,杨某签订了接受社区矫正的保证书,保证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到司法行政机关报到,办理社区矫正登记接收手续。

02


2023年6月26日,杨某的判决生效后,吴兴区人民法院将执行文书送达商水县司法局。商水县司法局收到执行文书后,立即通知杨某按时报到接受矫正,并告知其违反规定拒不报到的法律后果。而杨某以外出务工为由,拒绝到商水县司法局办理入矫手续。商水县人民检察院发现这一情形后,第一时间到杨某所在村委会及家中开展调查核实,督促社区矫正机构继续劝导杨某,同时通知法院共同做杨某的工作。而杨某采取不接电话、不回信息的方式拒绝接受矫正。

03


2023年7月27日,杨某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报到超过一个月,商水县人民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规定,向商水县司法局发出收监执行检察意见书,商水县司法局当日采纳了商水县人民检察院的检察意见,向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建议。2023年7月31日,吴兴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对杨某撤销缓刑,予以收监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的社区矫正对象,应当自判决、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到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报到。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社区矫正对象在缓刑考验期内,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报到超过一个月的,由执行地同级社区矫正机构提出撤销缓刑建议。社区矫正机构一般向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建议。如果原审人民法院与执行地同级社区矫正机构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可以向执行地人民法院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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